海水养殖法律(海水养殖税收优惠政策)

2024-09-15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养殖的近海海域。

第一条:为了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六条 胶州湾渔业水域和本市城市规划区沿海的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市)的力量统一实施管理。其他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海水养殖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海水养殖可以免税或减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鱼贝养殖的,如果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应注意是减半征收,而不是全免。

海水养殖企业在所得税方面,若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享受免税优惠。例如,对于从事海水养殖的企业,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自产的农产品销售,且在税收年度内满足农业企业的认定条件,那么其所得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免征。根据华律网查询得知,海水养殖可以免税或减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专论养殖业的管理和规划。首先,市和区(市)海洋渔业部门需与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部门合作,编制海域和滩涂养殖规划,经过批准后实施。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区域的规划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需遵循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着重于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旨在保障市场安全。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实施全面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海洋渔业等部门合作,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3、首先,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目标,强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旨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生产者权益,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渔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规定,所有在本省水域进行养殖和捕捞等活动的渔业生产者,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4、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